从谷底飙至峰顶,2009年的房市遭遇了令人眩晕的过山车。而购买松江泗泾金港花园的40余名业主在付了首付款、房价每平方米上涨了近4000元的4个月后,却被开发商发函告知由于贷款逾期90天以上未能审批通过,解除购房合同。
这不仅意味着蜗居梦碎,更需支付房款总价的1.5%作为违约金。愤怒的9位业主遂将开发商上海金厦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松江法院开庭审理。
“房价上涨太快,开发商的心都‘乱’了,否则他们也不会花样百出。”在庭审现场,一位业主如是表示。
据了解,牵涉“被退房”事件的40余位业主均是于去年六七月份购买位于9号线泗泾轻轨站旁的金港花园三期房源。
吴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他告诉记者,去年7月17日,他与金厦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当场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递交了贷款所需的全部材料。可是4个月过去了,贷款依然杳无音讯。
让他意外的是,去年11月,他收到了开发商金厦房产公司的告知函,称贷款始终未能审批通过,逾期付款已超过90天,因此将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他支付总房款的1.5%的赔偿款。
“开发商的意思是,要么按原价退房,要么按照现在的售价补差价。”吴先生告诉记者,如果需要补差价,意味着多支付几十万元房款。“莫名其妙就多交几十万,哪有这样的道理?”
与吴先生有着同样遭遇的8名业主遂将开发商上海金厦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本案在泗泾法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开发商是否可解除合同
在庭上,就业主是否违约、开发商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等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业主方表示自己并未违约,而被告方则坚持有权解除合同。
业主代理人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要康称,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补充条款第7条规定,甲方(金厦房产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业主)
“所以,去年11月被告发告知函时,原告尚未违约。”吴要康说。据了解,吴先生的贷款已于去年12月顺利通过审批,只要开发商敲一个担保章银行就能顺利放款,但是当吴先生去找开发商敲章时,对方却以逾期为由拒绝办理,导致迟迟未能交房。
事实上,上诉的这9名业主中有6名业主均已在发放告知函后贷款审核通过,但是均碰到了与吴先生同样的问题,而另外3名未能贷款审批通过的业主也表示,可以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补足房款,却同样遭拒绝。
针对业主的意见,开发商方面提出了反驳。开发商代理人上海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卫平称,“虽然补充条款约定3月31日是交款的最后期限,但是合同的第七条同样约定,乙方若在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即签订借款协议的30天内)逾期超过90天后未能支付剩余房款,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换言之,我可以等你到3月31日,也可以不等你。”赵卫平称,当时金厦房产公司共发放告知函40余份,但是大部分业主随后补交了剩余房款,顺利拿到了房子。但是包括今天上诉的9户在内,共有11户业主因至今缴纳剩余房款而迟迟未能履行合同。
令人意外的是,在庭审现场,开发商方面突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总房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
在庭上,记者发现双方的依据各有不同。业主依据的是补充条款第7条,而开发商抛出的则是预售合同第7条。记者同时注意到,补充条款第8条约定:“若补充条款与预售合同条款不一致,以补充条款为主。”
为何业主半年都办不出贷款
根据法庭提供的一份询问笔录,开发商指定的贷款银行之一光大银行方面称,在资料全部准备齐全的情况下,一般贷款审批期限为15至20天,特殊情况除外。而如果贷款材料不齐全,又找不到委托销售方汉宇地产经办人时,再联系小业主。
那么,这些业主为何在事隔四五个月后还是无法顺利批出贷款呢?
对此,原告称,在签完贷款合同后,一直未接到银行方面的电话,这些都说明贷款资料是完全齐备的。而受理贷款方的两家银行是由金厦房产公司委托,贷款未能按期审批,与开发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赵卫平称,这一切与开发商无关,是“业主自身原因”和“银行政策变化”所致。“业主也承认,由于去年下半年银行贷款政策收紧,导致无法按期贷出。另外,部分业主的征信也存在问题,有些业主甚至已经贷款买第5套房了,在政策收紧的情况下,审批不通过也在情理之中。”
新闻延伸
房价飙高走低 房产官司都猛涨
从“过山车”到“俯卧撑”,房价的阴晴不定直接影响了房地产纠纷的数量和类型。2008年,当房价持续走低时,买方毁约成为一种潮流,纠纷也多多。进入2009年,上海二手房市场在过完新年后迅速回暖,看房的人一天比一天多,成交量也显著提高。楼市由“小阳春”进入“盛夏”,卖主却搭起了架子。从去年三四月至今,上海各基层法院收到因卖家“主动”毁约的案件快速增长,深究其背后的原因,与房价一路飙高有关。
以浦东新区法院为例,仅仅去年上半年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起诉卖家违约案件就同比增长了30%。
综合这些案件,在一手房市场,房地产开发商的“跳单”行为主要表现在不履行商品房订购协议。开发商在正式预售房屋前,会与买家在订购协议中约定房屋的价格和定金。房屋价格的快速上涨,导致开发商拒绝与买家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在二手房方面,看着房子一天一个价,卖家则选择了赔上违约金与买家“拗断”。在这类案件中,卖家往往使用“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定金收取不足”、“做低房价违法”等借口来毁约。
据悉,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压力颇大。买房人往往坚持按原价格履行合同,而卖房人通常主张按现行价格交易或者宁愿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双方分歧较大,并各持己见均不愿作出让步,较难促成调解。
查看更多相关信息,可登陆松江第一招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