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沈先生将自己一处宅基地的使用人登记于继子小韩一人名下,后又将该宅基地房屋卖给妹夫程先生。小韩知道后立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继父与姑父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支持小韩的诉讼请求。
八十年代初,沈先生与发妻离婚后与小韩的生母登记结婚,6岁的小韩随后跟母亲搬入沈先生家中。后来,沈先生所在村开始进行宅基地登记,沈先生考虑到自己在另一处还有宅基地房屋,如果将现在居住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将超过规定的平方数。于是膝下无子的沈先生看在小韩也算是懂事孝顺,便决定将宅基地使用人登记为继子小韩。
4年前,沈先生一家从农村搬到城区居住,看着农村的房屋空置着,沈先生便将其房屋不经小韩的同意卖给了妹夫程先生。不久后,农村的房屋碰到拆迁,小韩原本认为拆迁所得应属于自己,但是姑父却称与其继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执意让小韩拿出一部分拆迁款。因此,小韩起诉要求确认继父与姑父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
沈先生认为,宅基地房屋是自己在再婚前建造,而且由自己出资和建造,小韩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因此《房屋转让协议书》应当有效。
程先生则认为,小韩对于房屋的转让达成房屋转让协议是知情的,且小韩自己将宅基地使用证交给了他继父,所以《房屋转让协议书》也应当有效。
法院认为,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为小韩,在这情况下,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小韩即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现沈先生在未经小韩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程先生,显然侵犯了小韩的合法权益。另外,程先生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时,不是农业户口,无权受让该房屋,故《房屋装让协议书》无效。据此,法院判决沈先生与程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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