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男子周某在使用电捕鱼机抓鱼时不慎触电死亡,死者家属认为销售老板丁某违规出售电捕鱼机间接导致周某死亡,故要求丁某赔偿相关损失。日前,松江区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周某非法电捕鱼,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丁某非法销售渔具,对周某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金额总计11万余元。
周某在本市一家工厂里做活,为了增加平日收入,他打算捕鱼卖钱。今年6月,周某在一家电池经营部里买了一台电捕鱼机之后,第二天就下水行动。但在开动捕鱼机的时候,周某不慎触电身亡。
在得知周某触电身亡的消息之后,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出售捕鱼机的老板丁某告上法庭。周某家属认为,丁某出售捕鱼机没有经营许可证,周某死亡是因为丁某违规出售电捕鱼机所致。所以要求丁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0万元。
丁某辩称,周某从事电捕鱼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周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电捕鱼机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禁用渔具。丁某作为蓄电池经营部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明知电捕鱼机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销售的渔具而仍予销售,存在明显主观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周某的死亡行为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丁某应当对周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周某明知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电捕鱼,却仍然购买电捕鱼机进行电捕鱼,以致造成在电捕鱼过程中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判决之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且丁某当庭履行判决指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