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副食品批发的杨某以低价购入20箱“五粮液”酒,后被消费者举报其销售的“五粮液”为假酒。杨某在赔偿消费者7600元后又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罚款10万元。因损失惨重,杨某已关闭店铺。之后,杨某将其供货商金绕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的损失。
2010年8月,杨某以每瓶585元的价格从金绕贸易公司购入20箱52度“五粮液” 每箱酒,6瓶,共计7.02万元。随后,顾客张先生以每箱3700元的价格从杨某手里买走2箱。但张先生饮用时感觉是假酒,遂要求退货并向工商部门举报。后经“五粮液”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这批酒为假冒“五粮液”。随后,杨某退还了张先生2箱假酒的货款并赔偿7600元,还被工商部门罚款10万元。
在“五粮液”被鉴定是假冒后,杨某立即联系金绕贸易公司,但该公司表示并不知道该酒是假冒,自己也是通过上家进货。双方协商后,金绕贸易公司同意退回购酒款并支付杨某赔偿给消费者张先生的损失,但拒绝支付10万元的罚款。金绕贸易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接受杨某的退货并将货款和消费者的赔偿款一并支付,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已经了结。另外10万元的罚款过高,杨某当时并没有提出复议,是其自身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所以不同意支付罚款。
法院认为,金绕贸易公司虽然向杨某退还了全部的货款和消费者赔偿款,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但杨某因出售假酒被工商部门罚款属于因金绕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日前,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请,判金绕贸易公司赔偿杨某10万元的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