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张先生在松江区购买了一处房屋,并于当年7月办理了房产证。有一天,张先生忽然发现屋顶有漏水现象,水沿着房屋伸缩缝流进家中,有些家具已经受潮且开始腐烂。
张先生为此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并赔偿损失,而开发商却以保修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开发商认为,张先生的房屋于2005年7月交付,而张先生第一次报修是在2011年4月,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因此开发商不再承担维修义务和损失赔偿义务。面对开发商的说辞,张先生拿出一份物业维修情况统计表,证明其顶层住户江先生就屋顶漏水问题在2010年2月、5月均报修过,屋顶漏水发生在保修期内。双方多次协商不果,张先生便诉至松江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漏水导致的财物损失1万元。
法院通过走访顶楼住户江先生、居委会以及查看现场发现,该房屋漏水在2010年2月已发生,此时张先生的房屋尚在保修期内。从现场勘验来看,屋内漏水正是由于顶楼漏水所致。因此,顶楼住户江先生的报修记录可支持楼下业主张先生的诉请。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张先生损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