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主为抢生意痛打他人,近日松江法院判决店主华振国赔偿原告刘艺梅两万元医疗费用。
原告刘艺梅与被告华振国,同在沪亭南路上开饭店,双方为相邻关系。2011年7月14日晚,华振国的妻子以刘艺梅的饭店抢了她家的生意为由,辱骂刘艺梅。刘艺梅还口之后,华振国的妻子便动手打人。其后,华振国及其父亲、丈母娘从店里出来,手持铁棍对刘艺梅进行殴打,造成刘艺梅右手尺骨中段骨折。
事发后,刘艺梅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经多次门诊治疗,花去医药费共计2万余元。近日,刘艺梅对华振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松江区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