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的郑先生是松江某游泳馆的会员,在该游泳馆游泳时不幸丧生,其家属认为该游泳馆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将该游泳馆告上法庭。
原告称,郑先生2004年开始在上海立方体育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健身年卡,之后每年都续卡。今年5月4日下午,郑先生到被告的游泳馆游泳,下午2时30分,他在泳池内溺水并沉到水底,其他会员发现后呼喊救生员,将他从水中捞起。120急救人员赶到后,郑先生已没有呼吸和脉搏,急救人员初步认定:“车到人亡,猝死”。送到医院后,医院作出了“来院已死”的结论。
原告认为,游泳馆作为对外经营的游泳场所,未依法配备足额具有合法资质的救生员,事发后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专业、有效的救护措施,未能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郑先生的死亡存在过错,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费用,合计35万元。
被告则辩称,老人的丧生主要由于其自身患有心脏等疾病,该老人与游泳馆签订了合同,其中有类似健康承诺书的条款,且该游泳馆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内容,配备了义务救护人员和相关安全设施,所以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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