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退烧、止咳、抗病毒等涉疫药品供不应求。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囤积居奇、哄抬药价,意图牟取巨额利润。对此,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樊卓然表示,此类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或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期,不少市民发现,某些网络平台上,布洛芬等涉疫药品价格翻了几倍,一瓶儿童退烧药“美林”甚至炒至几千元。樊卓然表示,商家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可能犯了非法经营罪。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三种具体情形。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主要表现为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散布的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等。非法囤积是在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对外销售商品,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集中表现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情形。现实中还表现为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等方式。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公民个人出于未雨绸缪的心态备药,自购自用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药品生产、经营者等实施上述哄抬物价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樊卓然表示。
制假售假或触犯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等罪
近段时间,一些乱象也在市面上显现,比如购买的“连花清瘟胶囊”,拿到实物后发现药盒上写的是“莲花”。樊卓然指出,这些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可能触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假药包括: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无论是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还是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都属于生产假药的行为。
而销售假药是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但是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认定为“销售”,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认定为“提供”。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或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间距等,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改变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商标显著性特征的,一旦所使用的商标达到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程度,且应用于‘同一种商品’,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樊卓然解释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以假药论处,但代购者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私自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相关药品而销售的,如果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或诈骗罪。
查看更多相关信息,可登陆松江第一招聘网>>